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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登记须知 (附表)
2015-12-08 05:05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为中国公民,如华侨(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留学人员、公派驻外人员等,且居住在驻在国内,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以在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登记结婚。

 

  一、申请所需材料

  1、护照及护照照片页复印件(希望在结婚证上加入国内居民身份证号码者,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3张(正面免冠头像,40mm×50mm)

  4、当事人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1份

  5、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还需提交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

  6、一方为非定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还须提交其在港澳台期间的未婚证明。

  7、澳门中国公民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 须提交经澳门高等法院裁定承认的有关证明。

 

  二、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办理登记结婚申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

  2、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3、询问当时人的结婚意愿, 为自愿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各提供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 申请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填写当日日期。

  5.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领事官员作监誓人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见证人”栏签名。

  6. 审查结婚当事人的各项申请材料。 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并予以登记, 颁发《结婚证》。

  7. 领取结婚证时,结婚当事人双方均应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

  8. 如非当日颁证,在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场。如另一方因故确实无法来大使馆、总领事馆,在确保所填表格无误的情况下,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领。委托人需在委托书签名盖章。

 

  三、补充说明

  1、辖区内的中国公民与在第三国居住的中国公民申请登记结婚,须提供驻当地中国使领馆出具的独身证明。

  2、受理一方为短期签证者的结婚登记,但不受理双方均为短期签证者的结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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